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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三明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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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發布時間:2012-09-20

 

關于印發《三明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監督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活動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三明市實際,制定了《三明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明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活動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參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暫行規定》(閩財購〔200326號)和《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監管辦法》(閩財購〔20079號)等規定,結合三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經三明市財政局登記備案、并在三明市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對社會代理機構的選擇,凡采購項目預算資金達到10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按服務類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確定。

第三條  市本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辦法依照《福建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試行)》閩財購〔200528號文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己斯ぷ鲌猿忠婪ㄞk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采取定期考核和定項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考核結果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情況,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包括集中采購目錄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是否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執行,采購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接受采購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購情況等。

第七條 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和崗位工作紀律,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八條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是否符合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是否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制度,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等。

第九條 基礎工作情況。包括日;A工作和業務基礎工作。日;A工作,如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規范有序,歸檔資料是否齊全、及時,是否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招標結果等文件資料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財政部門備案等;業務基礎工作,如采購信息(含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公示公告、中標公告等)發布率,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備案率,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率和質疑答復滿意率,有關收費和資金管理情況,報表數據報送情況,業務資料庫等基礎資料庫建立情況,辦公自動化情況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包括實際采購價格是否低于采購預算和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等。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信譽狀況。包括是否及時向采購人提供服務,接受委托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是否及時會同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文件編制情況,采購過程組織情況,質疑處理情況等。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是否有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提供不正當利益以獲取采購代理業務行為,是否存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過程中對供應商吃、拿、卡、要等行為。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考核小組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己诵〗M可向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征詢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定期考核、全面檢查活動時,要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采取量化考核的,提出考核標準和評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接到財政部門考核通知后,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考核工作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便考核小組查閱。

第十六條 在考核工作中,代理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及時與考核小組進行溝通協商。協商后仍有分歧的,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代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對考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財政部門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核查處理。

第十八條 參與考核的人員對在檢查活動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泄露。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條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對代理機構采購次數、金額和信息發布等進行定量考核,對采購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等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自查與財政檢查相結合。財政部門要結合代理機構上報的自查報告,牽頭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聯合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定期與隨機檢查相結合。除正?己送,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蓪σ粋采購項目或事務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采購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三條 考核小組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核小組意見和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后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抄送代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考核按年度進行,年度考核基礎分為100分,考核年度內有扣分的,則相應扣減考核分值。對同一內容因涉及不同扣分條款的,只按分值高的條款扣分?己私Y果排序后在三明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為“三明市政府采購網http://www.sm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購網http://cz.fjzfcg.gov.cn”公布。

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年度考核得分不滿90分的,必須書面呈報整改措施,年度考核得分不滿80分的,在 “三明市政府采購網http://www.sm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購網http://cz.fjzfcg.gov.cn”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不良記錄名單”欄目中予以公布,有關代理機構至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暫停在三明市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二十六條  代理機構在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較嚴重的,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

第二十七條 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書面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記一次不良行為;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采購文件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

(二)對供應商質疑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

(三)對招標采購文件中有疑義的條款,無法書面提供相關材料給予說明的;

(四)對供應商質疑、投訴事項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五)供應商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調查認定投訴事項部分或全部屬實,有違規或不良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通報,并記一次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止三至六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布率不足100%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其備案率不足10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招標采購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行為;

(六)在完成評標工作后,未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評委會的評標資料(除評標決議外)密封;

(七)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八)供應商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調查認定投訴事項部分或全部屬實,有違法情形的;

(九)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于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按以下辦法計算次數:

(一)審判機關做出與其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判決,代理機構每敗訴一次計一次不良行為;

(二)受招投標監督部門行政處罰的,每受一次處罰計一次不良行為;

(三)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財政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按財政部門認定的次數計算;

(四)代理機構因違法或工作失誤導致招標失敗,按失敗的次數計算不良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定期在三明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一)采購代理機構在一個年度內,不良行為記錄滿兩次時,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不良行為記錄滿三次時,暫停其代理業務六至十二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到期后,應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恢復代理業務申請,經查核合格的,予以恢復代理業務;

(二)代理機構在一個年度內,不良行為記錄滿五次的,市財政部門將建議省財政廳取消其在三明市的采購代理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新的資格備案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生的本辦法以外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三明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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