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實行回避制度的補充通知
閩財購[2005]1號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
(正文)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充分體現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保護供應商等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現對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實行的回避制度補充通知如下:
在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要認真做好與供應商有利益關系人員的回避工作,應向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申明回避制度。在開標時,應當場公布參加本次招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監標人員名單,但評標人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此前省財政廳下發的閩財購[2004]22號文中有與此補充通知不符的,以此補充通知為準。
二OO五年一月四日